為進一步提升消防普法工作質量和水平,深化以案促改、以案促治、以案促建,不斷增強全社會消防安全意識,推動消防普法工作高質量發展,寧夏消防救援總隊發布6起消防安全領域典型案例。
案例一:銀川市某檢測站遮擋消火栓、銀川某化工有限公司消防設施未保持完好有效行政處罰案
案例簡介
2024年11月19日,銀川某消防救援大隊對銀川市某檢測站進行消防監督檢查時,發現存在消火栓被設備用房遮擋、室內消火栓系統管網嚴重損壞、車間內多處房間隔墻為可燃易燃夾心彩鋼板等違法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八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等規定。經調查取證發現,廠房為租賃使用,相關違法行為既有承租方的責任也有產權方的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定,分別對承租方銀川市某檢測站和產權方銀川某化工有限公司進行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一、車間消火栓被設備用房遮擋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定,參照《寧夏回族自治區消防行政處罰裁量規定(試行)》,給予承租方銀川市某檢測站罰款0.5萬元的行政處罰。
二、建筑室內消火栓系統管網嚴重損壞,消防設施未保持完好有效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參照《寧夏回族自治區消防行政處罰裁量規定(試行)》,給予產權方銀川某化工有限公司罰款1.9萬元的行政處罰。
以案釋法
廠房、庫房等房產物業在租賃過程中,出租人和承租人是消防安全的主要責任主體,需共同承擔消防安全管理責任。出租人需確保租賃場所符合消防安全標準,承租人則需在使用過程中遵循相關規定。
本案中,消防部門在對場所開展消防監督檢查時,發現場所存在消防安全違法行為,且場所使用性質涉及燃燒高溫環境,火災風險較高。對于消防設施器材不能正常使用等違法行為的查處,不是簡單地對使用方實施行政處罰,而是需要經過調查取證進行責任劃分。該場所室內消火栓管網損壞雖由房東(產權方)負責維修,但承租人對承租區域內消火栓被遮擋及違規使用可燃夾芯彩鋼板的行為直接負責,必須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本案通過“查封+處罰+整改”組合措施,推動承租單位與房東協同消除隱患;同時結合普法宣傳強化租賃雙方消防安全意識,實現執法效果與社會治理效果的統一。
案例二:寧夏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消防設施未保持完好有效,消防設施、器材配置不符合標準,擅自停用消防設施行政處罰案
案例簡介
2024年4月3日11時43分許,寧夏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車間發生火災。火災造成車間萃取工段廠房全部燒毀,過火面積約670平方米,直接財產損失約72.9萬元,無人員傷亡。在火災事故調查中,轄區消防救援大隊發現該單位存在消防設施未保持完好有效,消防設施、器材配置不符合標準,擅自停用消防設施等多項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和第二十八條之規定。鑒于該單位建筑規模較大、案情相對復雜、罰款數額較大,且在案件辦理過程中發現該單位近一年內因同一消防違法行為被消防救援機構處罰過,經集體研究決定,依法對該公司實施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一、該單位消防設施未保持完好有效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項,參照《寧夏回族自治區消防行政處罰裁量規定(試行)》,給予該單位罰款4.6萬元的行政處罰;二、該單位消防設施、器材配置不符合標準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項,參照《寧夏回族自治區消防行政處罰裁量規定(試行)》,給予該單位罰款3.1萬元的行政處罰;三、該單位擅自停用消防設施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二項,參照《寧夏回族自治區消防行政處罰裁量規定(試行)》,給予該單位罰款2.5萬元的行政處罰。合并執行,給予該單位罰款10.2萬元的行政處罰。
以案釋法
建筑消防設施的主要作用是撲救初期火災、控制火災蔓延以及保護人員疏散;對減少火災危害,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方面起至關重要的作用。本案中的管理單位未落實單位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和消防安全制度,對場所的消防設施疏于管理,存在消防設施、器材配置、設置不符合標準,消防設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擅自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等三大類消防違法行為。消防救援機構發現問題后,依法對其作出行政處罰的決定,并對該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及管理人進行約談,同時指導該單位對存在的火災隱患和違法行為進行督促落實整改。通過以行政處罰和普法教育相結合的方式,使單位責任人、管理人進一步提升消防安全意識,壓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在案件辦理完畢后,消防救援機構將該起處罰信息錄入信用管理系統,進一步推動管理單位主動落實消防安全責任。
案例三:李某違規占用疏散通道簡易行政處罰案
案例簡介
2025年1月2日15時20分,消防監督執法人員在對石嘴山市某電競網咖進行消防監督檢查時,發現該場所工作人員李某在網咖疏散通道處堆放垃圾桶,占用疏散通道。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二款之規定,給予李某警告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李某占用疏散通道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二款之規定,參照《寧夏回族自治區消防行政處罰裁量規定(試行)》,李某的違法行為屬于初次違法,堆放垃圾桶占用疏散通道寬度超過20%,且積極配合整改已當場改正,并承諾不再犯,屬于較輕違法行為,量罰區間為警告或A≤150元,李某在消防監督執法人員檢查后立即進行了整改。基于以上事實,決定對李某處以警告的行政處罰。
以案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八條明確禁止個人占用、堵塞疏散通道,此條款旨在保障緊急情況下人員逃生安全,任何看似輕微的占用行為,已構成消防行政違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二款,個人實施此類違法行為,將面臨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法律責任清晰明確。本案在辦理過程中,體現了依法依規與合理裁量的結合。執法部門通過全程錄音錄像、拍攝現場照片等方式固定證據,嚴格遵循法定程序;同時結合《寧夏回族自治區消防行政處罰裁量規定(試行)》,考量李某初次違法、積極配合整改并當場消除隱患的情節,最終對其處以警告處罰,既維護了法律權威,也踐行了“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執法原則。疏散通道作為“生命通道”,其暢通是消防安全的底線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均需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相關規定,不得實施占用、堵塞等妨礙安全疏散的行為。一旦觸碰法律紅線,無論違法行為看似是否“輕微”,都將承擔相應法律責任;而積極配合執法、及時整改違法情形,是依法獲得從輕處理的重要前提。
案例四:吳忠市某物業有限公司管理的住宅小區消防設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且高層民用建筑安排不具備相應條件的人員值班行政處罰案
案例簡介
2024年12月10日,接12345政務服務平臺轉辦群眾的舉報投訴,反映稱吳忠市某住宅小區的消防控制室內,消防監控員沒有相應證件,且火災報警器的故障燈常亮,火災報警顯示器屬于關閉狀態等消防安全隱患。同日,轄區消防部門對該住宅小區消防安全隱患進行核查,經現場實地核查,發現反映的隱患情況部分屬實,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和《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應急管理部令第5號)二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和《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應急管理部令第5號)第四十七條第(四)項之規定,對該小區物業公司實施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吳忠市某住宅小區內消防設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參照《寧夏回族自治區消防行政處罰裁量規定(試行)》,給予吳忠市某物業有限公司罰款1.6萬元整的行政處罰。吳忠市某住宅小區內高層民用建筑安排不具備相應條件的人員值班的違法行為,違反了《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應急管理部令第5號)二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依據《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應急管理部令第5號)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定,參照《寧夏回族自治區消防行政處罰裁量規定(試行)》,給予吳忠市某物業有限公司罰款0.4萬元整的行政處罰;兩案合并執行:共處罰款2萬元整的行政處罰。
以案釋法
本案件起源于群眾向消防救援機構反映住宅小區存在的消防安全隱患,要求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保護群眾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轄區消防部門及時就群眾反映情況進行核查,對小區進行全面消防監督檢查,就發現的火災隱患和消防違法行為,依法督促整改并立案處理,實現了督促整改隱患、推動落實責任有機統一,有效維護了小區居民的人身和財產安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了物業服務企業消防安全責任,必須依法嚴格落實。針對出現的消防設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及安排不具備相應條件的人員在消防控制室值班等問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承擔責任。辦理該起行政處罰案例,充分體現了維護公共消防安全,既需要全社會共同參與,更需要各單位落實主體主責。消防部門通過查處違法行為,旨在通過以案釋法、以案示警,引導各單位進一步認清法律責任、認清事故危害、認清違法后果,更加積極地履行消防安全主體責任,更加精準地識別風險、防范風險、化解風險。
案例五:固原某農牧有限責任公司消防設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寧夏某消防設備有限公司不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開展消防技術服務活動的行政處罰案
案例簡介
2024年2月28日,消防部門對固原某農牧有限責任公司進行消防檢查。發現該單位消防設施未保持完好有效,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寧夏某消防設備有限公司作為該公司聘請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在開展消防技術服務活動中未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開展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消防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分別對固原某農牧有限責任公司和寧夏某消防設備有限公司的違法行為依法分別實施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固原某農牧有限責任公司消防設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參照《寧夏回族自治區消防行政處罰裁量規定(試行)》,給予固原某農牧有限責任公司罰款3.01萬元整的行政處罰。寧夏某消防設備有限公司未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開展消防設施維護保養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參照《寧夏回族自治區消防行政處罰裁量規定(試行)》,給予寧夏某消防設備有限公司罰款1.01萬元的行政處罰、給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張某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李某分別給予0.21萬元的行政處罰。
以案釋法
實施一案雙查,推動履職盡責。該案消防設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問題,同時涉及被維保單位(甲方)和維保單位(乙方),一方面甲方“消防設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涉及管理職責問題,另一方面也有乙方“不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開展消防技術服務活動”的問題,均屬于行業履職問題。雙方同時違反了不同的消防法律條款,執法單位最終分別予以受案裁決,督促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有效消除了執法單位做“甩手掌柜”、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做“門前過客”的不良風氣。嚴格裁量標準,處罰量罰適當。消防救援機構在收集違法行為證據的同時,嚴格按照《寧夏回族自治區消防行政處罰裁量規定(試行)》規定,全面收集能夠反映固原某農牧有限責任公司消防設施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證據,通過收集《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報告書》(2024.2.27)《建筑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原始記錄表》《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合同》《安全生產會議記錄》等文件,較為嚴謹地為裁量判定提供了證據支撐。最終,執法人員向當事人說明了處罰相關依據,體現了公平公正的法律原則,起到了引導企業落實主體責任,規范從業市場秩序的目的,同時也彰顯了有法必依、違法必究消防執法的權威性和嚴肅性。
案例六:王某過失引起火災消防行政處罰案
案例簡介
2024年11月2日,中衛市某消防救援大隊對寧夏某工貿有限公司木材加工廠木材邊角料火災調查中,監督執法人員進行了現場勘驗,調取了火災監控視頻、火災當日起火時間段的氣象信息,依法對當事人王某、受害人陳某、見證人王某某3人進行詢問,并制作筆錄,并委托中衛市價格認定中心對現場財產損失進行價格認定。認定當事人王某過失引起火災,當事人王某對火災結果認定無異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對王某處以罰款人民幣500元整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參照《寧夏回族自治區消防行政處罰裁量規定(試行)》,針對王某過失引起火災的違法行為,對王某處罰款人民幣500元整的行政處罰。
以案釋法
點燃柴草這一看似微小的行為,最終引發工廠火災,其核心警示在于:安全風險從無“小事”之分,這起案件不僅是對涉事者的法律懲戒,更向所有社會群眾敲響警鐘:一是個人責任是安全防線的最后一道關卡。點燃柴草的行為人,或許最初并未意識到自己的行為會引發如此嚴重的后果,但正是這種對“個人責任”的漠視,成為了突破安全防線的最后一擊。在安全生產中,每個崗位、每個個體都是安全防線的“守門人”,個人的操作規范、風險預判、應急處置能力,直接決定著安全防線的堅固程度。只有將“安全責任”內化于心、外化于行,時刻繃緊風險之弦,才能真正守住安全的“最后一道關卡”,避免悲劇重演。二是風險預判缺失是災難的“隱形推手”。點燃柴草引發工廠火災,本質是對“風險關聯性”的嚴重誤判。涉事者僅看到“柴火”這一單一行為,卻忽視了工廠環境中易燃物資、密閉空間、電路設施等多重風險的疊加效應——微小火星在特定場景下,會迅速轉化為燎原之火。三是法律責任與安全意識需同步“扎根”。涉事者不僅要承擔火災造成的經濟賠償,更可能面臨刑事責任,這一后果遠超其最初的預期。此案以法律懲戒為鏡,清晰映照出“安全意識”與“法律認知”的雙重缺失——既未意識到行為的安全危害,也未認清行為的法律后果。安全從來不是“道德自覺”,而是“法律義務”。必須在重視安全的同時,心存對法律的敬畏,才能從根源上杜絕僥幸心理,守住生產安全的底線。(寧夏消防救援總隊)